課程名稱 |
行政法一 Administrative Law |
開課學期 |
101-1 |
授課對象 |
社會科學院 公共行政組 |
授課教師 |
黃錦堂 |
課號 |
PS2301 |
課程識別碼 |
302 43210 |
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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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 |
2 |
全/半年 |
半年 |
必/選修 |
必帶 |
上課時間 |
星期五7,8(14:20~16:20) |
上課地點 |
社科22 |
備註 |
總人數上限:90人 外系人數限制:10人 |
Ceiba 課程網頁 |
http://ceiba.ntu.edu.tw/1011apa |
課程簡介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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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能力關聯 |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
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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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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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
本課程旨在介紹行政法總論的前半部,包括:行政的定義;行政法係於憲法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基本人權保障原則、中央與地方分權原則等框架下對行政權的規定與調控;行政法得區分為總論、各類型行政法、行政法各論、個別行政法律,本課程旨在討論總論。本學期側重行政的概念、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法當中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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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目標 |
本課程的目標,在於傳授政治學系大學部學生的於本科目的應有專業知識。
除了行政法總論的教科書上的專業知識之外,本課程將講解為何要有行政法總論,行政法總論係處於憲法的框架與指引,凡此得讓學生有源頭面的理解與論證能力。其次,本課程也將一併介紹我國行政機關現行行政法總論制度下的運作情形與結果,並討論何以有所落差(也可稱為執行上的赤字),而這方面於相當程度與政治學乃至社會學有所關聯。第三,本課程也將介紹即時的報章披露及提供必要的行政法院判決。 |
課程要求 |
首先,學生必須購買指定的教科書並攜帶涵蓋主要行政法總論法律之小六法全書。其次,學生必須事前閱讀課本的相關章節,乃至閱讀當日的報章,凡在課程中提問或發言具有份量內容者,將予以加分。
學生應依規定,到本人的教學網站(http://homepage.ntu.edu.tw/~hwngntn/),查閱課程中所指定或建議的專門文章與資料。 |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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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Hours |
每週五 14:30~15:30 |
指定閱讀 |
李震山,2005,行政法導論(修訂六版),三民書局。
吳志光,2009,行政法(修訂三版),新學林。
吳庚,2012,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十二版)。 |
參考書目 |
1、黃錦堂,2005,《行政組織法論》,翰蘆出版。內附14章。
2、孫本初審訂,2000,《政府未來的治理模式》,智勝出版。
3、黃錦堂,2006,「行政法的發生與發展」,收錄於翁岳生編,《行政法2006,上冊》,第二章(學林)。
4、黃錦堂,2007,「行政判斷與司法審查─以最高行政法院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案(ETC)判決為中心」,曾宣讀於「2006行政管制與行政爭訟」學術研討會系列之二;主辦單位: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最高行政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會議時間:2006年12月23日;會議地點:中央研究院學術活動中心第一會議室。目前正在循序匿名審查並匯集成書出版當中。
5、吳庚,2005,《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九版,作者自刊。
6、林水波編著,2000,《政府再造》,智勝出版。
7、丘昌泰,2001,《公共管理—理論與實務手冊》,元照出版。
8、廖義銘,2001,從理性到反思-後現代時期行政法基本理念之轉型,台大政研所博士論文。
9、行政院研考會,2003,《電子化政府》,行政院研考會出版。
10、李宗勳編著,2002,《政府業務委外經營理論與實務》,智勝出版。
11、黃錦堂,2006,「獨立機關訴願案件管轄機關之探討」,論文宣讀於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主辦,「2006訴願制度研討會」,時間:2006年10月20日,地點:政大公企中心。
12、黃錦堂,2006,「行政法組織法之基本問題」,收錄於翁岳生編,《行政法》上,元照出版。
13、黃錦堂,2005,「行政法人建制之基本方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主辦,「行政法人建制基本方向研討會」,時間:2005 年10 月17 日,地點: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14、黃錦堂,2012,「論制度性之法律保留—以部會及三級機關、機構之設置為中心」,即將刊載於憲政時代。
15、黃錦堂,2012,「全球化的變遷與台灣行政法的挑戰」,論文宣讀於東亞行政法學會,韓國漢城,並即將連同該次會議其他文章集結成冊出版。 |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No. |
項目 |
百分比 |
說明 |
1. |
期末考試 |
100% |
1、以期末考試決定成績,老師會在期末整理約8-10題,由學生在家預習,然後在考試當日由老師選擇4題作為試題。考試時得攜帶六法全書,但不得攜帶任何筆記或參考書。
2、外籍生、僑生及港澳生,「得」以繳交期末報告代替筆試,報告題目以與僑居地或原國籍地的行政法律相關問題為限,可先與教學助理討論題目之可行性。篇幅以A4紙十頁為限。 |
2. |
學生於課堂的提問或發言 |
10% |
凡在課堂中提出有意義的問題或評論者,每次酌加總分三分,但每一學生最高十分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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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次 |
日期 |
單元主題 |
第1週 |
9/14 |
行政的意義、行政法的任務與體系 |
第2週 |
9/21 |
行政法的由來(德國Otto Mayer模式,取向民法總則,旨在針對雜亂無章的各部會的行政法律加以整理與建構,但沒有針對行政的領域或類型加以區分,而且沒有效率效能的考量,造成行政學分道揚鑣,兩者同樣關懷公共部門但主要的章節與命題差距頗大,不無可惜。 |
第3週 |
9/28 |
行政組織法的基本概念與常見的行政組織類型,尤其科層式組織 |
第4週 |
10/05 |
行政組織法的建制原則(這裡要用到憲法的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人權保障原則、中央與地方分權等),以及效率效能原則。在全球化政經變遷的時代中,以及在我國所謂第三波民主化國家的國家發展階段與進程中,公部門的角色與組織的類型。 |
第5週 |
10/12 |
科層式組織,以部會、三級機關、機構為例。於此將一併討論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 |
第6週 |
10/19 |
半官方機構之靈活性以及如何避免成為脫疆野馬
行政法人,性質上為「進行績效管理並在績效目標控管下由該機關自主發展」之行政機關類型 |
第7週 |
10/26 |
行政作用法概論,尤其來自憲法之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組織法不得作為作用法之依據 |
第8週 |
11/02 |
法規命令的意義與性質,以及來自憲法之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與人權保障原則之要求 |
第9週 |
11/09 |
我國行政程序法之法規命令規定 |
第10週 |
11/16 |
行政規則的意義與性質,以及來自憲法之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與人權保障原則之要求 |
第11週 |
11/23 |
我國行政程序法之行政規則規定 |
第12週 |
11/30 |
行政處分:古典行政法學的核心,為行政決定流程的下游,蓋其上游為法律、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經由行政處分,抽象的法律規定始於個案(針對個人的個別案件)加以確立,對人民的權益從而具有影響性,由此乃發生行政處理流程的程序保障問題以及後續之行政爭訟問題,為法律學門的主要講授所在。 |
第13週 |
12/07 |
行政處分的定義、效力 |
第14週 |
12/14 |
行政處分的附款 |
第15週 |
12/21 |
行政處分的撤銷 |
第16週 |
12/28 |
行政處分的廢止 |
第17週 |
1/04 |
綜合複習 |